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

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武执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长武县城西大街。 组织机构代码证:222040710。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3)长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74783.49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一次性偿还长武县建筑公司借款36000元,下余38783.49元及利息长武县建筑公司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3)长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