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武执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长武县城西大街。
组织机构代码证:222040710。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3)长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74783.49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一次性偿还长武县建筑公司借款36000元,下余38783.49元及利息长武县建筑公司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3)长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