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359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6RNY1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以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