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355号 原告:吴徳兵,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6RNY1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吴徳兵与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吴徳兵以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徳兵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徳兵撤回对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徳兵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月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355号 原告:吴徳兵,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6RNY1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吴徳兵与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吴徳兵以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徳兵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徳兵撤回对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徳兵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