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原告***与被告***、四川虹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尚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当场支付下欠的劳务费,故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