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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4527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泰州市胜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5U873X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六组。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53526161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产业园三期6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开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0P8P8G,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0号中青大厦11#楼11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M9MWXB,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尧溪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胜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开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2023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