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159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申请人:甘肃如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昌灵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0MA7271P0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如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