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68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天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津围公路82公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树全,经理。
被告: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003。
法定代表人:鲍卫强,经理。
原告天津市天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天亮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天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齐良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