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9246号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经营者:**,女,1986年11月25日,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4401.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4401.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