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92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 经营者:**,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与被告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津0116民初29246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4401.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1月7日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4401.42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