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9246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
经营者:**,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与被告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3元,保全费2442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昌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