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03民初236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巫山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广东会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麦地东一路9号加旺花园6、7号楼夹层04号办公2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1JRC5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会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