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民初60号
原告:冷水江市众义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冷水江市江北路(大唐豪情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钢北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众义达商贸有限公司诉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众义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众义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众义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冷水江市众义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