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

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300707444895X),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涟钢北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8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796251.65元及违约金129559.5元,并支付后续违约金80262.17元(从2022年5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付租金及费用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负担案件执行费122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18288.3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