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368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钢北大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0744489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1元,减半收取计3690.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