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388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区。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二原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平***事务所律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深,男,汉族,1992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区,系原告***的施工人。
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区涟钢北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城市广场A-2项目A5栋8008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进举,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胜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区乐坪街与春园路交叉口盛世时代广场0007栋2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区。
被告娄底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胜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娄底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胜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娄底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胜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娄底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胜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娄底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