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民初5293号
原告:**,男。
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钢北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04日立案。2022年10月2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慧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