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7281号
原告:乐涂环保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民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MLTT7P。
法定代表人:王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恩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金童路金贸时代******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3U40D。
法定代表人:李政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涂环保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涂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乐涂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华恩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3317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华恩公司由于项目需要向乐涂公司购买人造石,双方在微信、电话中对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形成工程材料购销合同,但华恩公司拖延盖章并未寄回。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乐涂公司供货价款共计1706866元,华恩公司陆续支付共计873694.3元。乐涂公司多次催收剩余货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华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华恩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位于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乐涂公司基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起本案之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现无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对管辖法院存在明确约定,华恩公司举示的证据可以表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童路金贸时代北区7栋2楼。乐涂公司作为接收货款的一方,其住所地即苏州工业园区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玉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