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兴久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103号
申请人:中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路、中环南路交叉口龙威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细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在林、任羽辰,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久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div>
法定代表人:季海杰。
申请人中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兴久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兴久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兴久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周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邵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