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路、中环南路交叉口龙威大厦1幢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4PLGG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中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4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公告费4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8813.51元(已扣除优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2月8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3年3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4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晶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