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8民初488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信门窗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六街祠堂村145栋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BQ1U03。
经营者:***。
被告:深圳市坤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社区深盐路2082号径口村2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Q203E。
法定代表人:卢坤炎。
原告深圳市福田****信门窗店与被告深圳市坤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福田****信门窗店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信门窗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董 学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