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坤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某某信门窗店、深圳市坤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8民初488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信门窗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六街祠堂村145栋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BQ1U03。 经营者:***。 被告:深圳市坤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社区深盐路2082号径口村2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Q203E。 法定代表人:卢坤炎。 原告深圳市福田****信门窗店与被告深圳市坤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福田****信门窗店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信门窗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董  学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