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22民初171号
原告:***,男。
被告:安徽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1111号联投中心办公主楼B楼办7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安徽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