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帽峰沁园酒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宇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保2828号
申请人:广州帽峰沁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帽峰山天湖树木园景区西侧石子田东侧地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圆,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唐怀立,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黎剑豪。
被申请人:广州宇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自编**iv>
法定代表人:黎文军。
本院审理申请人广州帽峰沁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宇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粤0111民初26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宇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4235141.6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因申请人广州帽峰沁园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宇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上述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宇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4235141.6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