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博雅教育培训中心、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984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博雅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广州市江怡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000764934946R。
法定代表人:李明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杰,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6号大院办公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UGH3P。
法定代表人:黎剑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延冰,广东天禄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仪,广东天禄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大学附属中学花都实验学校,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1140658043766。
法定代表人:李明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杰,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广东博雅教育培训中心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大学附属中学花都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博雅教育培训中心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本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博雅教育培训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广东博雅教育培训中心的反诉,均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博雅教育培训中心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博雅教育培训中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695.35元,由被告广州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一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诗琪
书 记 员 孙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