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峰锦业建筑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四川凯峰锦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财保13号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地址: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清泉寺大桥收费站旁。

经营者:张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北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7MKRD7N。

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川1303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为000011账户额度冻结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95405.76元、对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尾号101512账户额度冻结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9609.77元,现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李大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瑶

书 记 员 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