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3357号之一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东宇钢管租赁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代物流园南鑫国际建材物流城48幢1层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03MA66G8QR9Q。
经营者:王东宇,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全(特别授权),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有光,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北二街2号4幢2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7MKRD7N。
法定代表人:陈华。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东宇钢管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川1323民初3357号民事裁定,裁定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冻结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金额以91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因双方现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请求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已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本案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林 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