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峰锦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174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全,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东,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南充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滨河北路二段1号(金博国际)3幢1单元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86DMM3Y。
法定代表人:魏长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男,系该司员工。
被告:四川凯峰锦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北二街2号4幢2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7MKRD7N。
法定代表人:陈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宏明,男,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充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凯峰锦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文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