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北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7MKRD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谯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