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标策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5087号 原告:上海标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5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标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标策贸易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标策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