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228号之一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并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并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新冠疫情影响,本案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本院决定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