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6020号
原告:***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城南安置房10幢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324GBN8P。
法定代表人:聂琳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奕钦,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湖安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华安县湖林乡西陂村路亭新村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32FG4F8X。
法定代表人:李森林,执行董事。
原告***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湖安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4元,减半收取计281.7元,由原告***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燕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