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8民初134号
原告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第三人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50.00元,减半收取26625元,由原告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红
审判员 秦振敏
审判员 黄晓红
法官助理张文生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