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执复1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6号。 复议申请人***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0)辽0803执异5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辽0803执618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未付款45万元扣留;于同年1月30日裁定扣划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到期债权241479元,但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辽08破2号民事裁定受理***等112人对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执行法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裁定:中止对已扣划至执行法院关于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到期债权241479元的执行。 复议申请人***称,2018年7月15日前,复议申请人就已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4日,该院向被执行人的债权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并已将执行款项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此款是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就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款项,此款包含被执行人应支付给复议申请人的债权金额238111元,法院收取的执行费3368元。只是执行法院未及时将属于复议申请人的执行款238111元支付给复议申请人。执行法院作出的(2020)辽0803执异56号执行裁定是错误的,请求:一、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20)辽0803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二、恢复(2018)辽0803执618号执行裁定;三、依法将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241479元中的238111元直接执行给复议申请人。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9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9)辽08破2号民事裁定,受理***等112人及该盖州市站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执行法院在本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2019年1月30日将被执行人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的到期债权扣划至执行法院,该笔款项应当是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成大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