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9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城育新路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万连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居民。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号为(2016)鲁1329民初17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前全部履行对申请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3000万元及利息,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津又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沭县经济开发区的“沭国用(2015)第0102号”国有土地199984平方米及地上附属物。该土地及附属物经临沂盛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临盛邦估字2016第010409”号评估报告书认定,土地使用权价值3199.74万元,地上附属物价值154.93万元,总价值为3354.67万元。2016年5月20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用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以评估价值以物抵债,其中债务3000万元,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债务利息元,诉讼费10.09万元、执行费9.9494万元,合计3229.4394万元。按评估价值折抵本案债务以后,评估的地上附属物剩余价值125.2306万元,转入本院(2016)鲁1329执844号执行卷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临盛邦估字2016第010409号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及所有的“沭国用(2015)第0102号”国有工业用地199984平万米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一宗,交付申请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全部债务。上述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理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