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达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达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永胜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穆将王村民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灞民初字第01506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达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138号付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忠臣,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灞桥永胜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一路大华5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畅国梁,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穆将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发令,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达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灞桥永胜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穆将王村民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原告分别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西安达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西安市灞桥永胜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60元,本院减半收取7080元。因原告已预交1416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708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本院减半收取2600元。因反诉原告已预交5200元,故本院退付反诉原告2600元。
审判长余国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