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名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聚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1453号
申请人淄博聚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李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吴应禄,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名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杨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虹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杨龙,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05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名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虹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名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虹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名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虹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55万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名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虹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以及划拨相应款项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任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