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984号
申请人:淄博聚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6号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家居生活广场44号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WM5XY3X。
法定代表人:李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89号1栋1单元2楼20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682529。
法定代表人:吴应禄,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名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1696447P。
法定代表人:杨玲,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长沙虹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白马桥街道西六街276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MA4PNXHG10。
法定代表人:杨龙,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聚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名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虹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聚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名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虹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聚得商贸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聚得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名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虹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淄博聚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