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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3民初15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柴英豪,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三楼。
法定代理人:葛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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