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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75号
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萍
书记员  周夏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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