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2民初32239号
原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余子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豪,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越达巷92号创业智慧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葛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堵佳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虹润风云(上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22幢CY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烽火公司)与被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慧康公司)、第三人虹润风云(上海)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润风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烽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邓学豪,被告创业慧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堵佳丽、徐胜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烽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豪,被告创业慧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堵佳丽、徐胜,第三人虹润风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骞在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烽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2021年3月30日解除2019年10月12日《产权交易合同》的行为无效。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原告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第三人22.50%股权。根据挂牌结果,由被告受让原告所持的第三人上述股权。2019年10月12日,原、被告就上述挂牌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签署后,为尽快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原告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多次敦促第三人相关主管人员及负责人尽快为被告办理股权转让后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10月,原告通过书面发函方式向第三人发出《关于要求虹润风云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函》。2021年3月30日,被告以相关股权转让后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向原告发出《通知函》,通知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原告认为,《产权交易合同》系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文本,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并不属于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范畴。而且自2019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来,原告始终积极履行作为股权出让方的义务,积极敦促目标公司即第三人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对工商变更登记未完成没有责任。从第三人2019年工商登记系统公示的年度报告来看,被告已经作为股东之一登记于股东名册,即其实质上已经取得第三人股东资格,是否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产权交易合同》目的的实现。据此,原告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无权以原告违约为由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被告2021年3月30日通知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涉讼。
被告创业慧康公司辩称,一、被告已按约履行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原告始终未完成股权交割,已构成违约。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变更手续包含董事、章程备案,且双方就该手续尚未履行完毕并无争议。股权变更登记本质上是需要就新进股东的权属对外产生对抗的公示效果,实务中也都是包含股权(股东)变更、董事、监事、章程备案等在内属于工商登记或备案的全部事项。合同第6.2条中的“股权变更登记”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虽无对应条例规制,但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该约定有效。实务中,股份公司股权变更也是可以登记和操作的,被告投资的其他股份公司在股东发生变更时就完成了股东的工商登记,并将现有股东列入公司章程中,且实现了在企业公示系统(非企业年报)中可以查到现有股东情况。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支付完全部股权转让款795.32万元,并按约将被告未实缴出资的667万元全额缴付至目标公司(即第三人),并积极配合并签署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原告作为转让方有义务将股权完整交割给被告,且原告有委派董事、监事在标的公司,其董事、监事也有义务履行相关职责促使股权变更登记的办理。二、被告拟入股第三人系战略投资,但因迟迟未能完整取得标的股权,致使投资目的不能得到实现。时隔多年,市场行情、第三人公司状况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此时进行股权交割已经不能实现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目的,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股权登记对外产生公示效果是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也是实现投资目的的基础。三、被告出资后始终被剥夺股东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出让方具有合同义务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四、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原告发送了《解除函》,至2021年4月2日送达,该解除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另,第三人所谓的被告不配合股权变更登记系被告发出《通知函》之后。综上,原告作为出让股权的一方,放任恶果的发生不仅是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根据合同既定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亦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故其在客观上也存在过错行为即违约行为。鉴于双方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根据双方《产权交易合同》第6.2条、第11.3条、第12.2条约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等规定依法通知解除合同,于法有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虹润风云公司述称,2019年原、被告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第三人股权22.50%,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完成了股权转让并形成了相关文件,股权转让合法有效。转股前第三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等由原告安排专人管理,并负责部分出纳事务性现场工作及财务管理;2019年下半年转股后,于2019年底开始,被告财务人员接替原告继续管理第三人公章、档案、合同等资料,定期处理第三人相关行政事务工作及公司财务处理。被告也指派了管理人员参与第三人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等。第三人系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只需董事签字,不用加盖股东公章,在工商登记的方面的要求与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同,各股东的股份比例和变更情况主要体现在章程,章程到工商部门备案即可,股权变更并不属于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范畴。之前工商变更登记的材料基本上是齐全的,只是工商登记变更现场需要董事、监事的身份证原件,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凑齐身份证原件,以致耽搁了,之后当客观条件已具备时,各方又产生了矛盾冲突,各有各的想法,受到了很大阻碍,第三人也一直在督促各方尽快落实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但包括被告在内不予以配合,导致至今无果。第三人认为,股权转让已生效,第三人始终欢迎且从未阻碍被告行使其股东权益,事实上被告也已经以第三人股东的身份行使了相关权利,就董事、监事层面派出了团队,也先后派出了电子营销团队、财务团队,对公司的相关工作做出了管理和推进,对公章、财务章、资料等进行管理,对第三人的资金风险进行了把控,其股权转让的目的已经实现,其以工商未完成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退回股权转让款缺乏依据。作为目标公司而言,第三人不希望看到被告因为公司可能存在亏损就刻意回避其股东权利和义务。综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武汉烽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包括《产权交易合同》、虹润风云公司年度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公证书、《关于要求虹润风云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函》及邮寄凭证、《通知函》、股权证明书、《异议函》及相应电子邮件、邮寄凭证在内的证据,被告创业慧康公司就其辩称意见提交了包括产权交易凭证、虹润风云公司对外公示工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通知函》及其邮寄凭证、2019年12月创业慧康公司公告在内的证据,第三人就其述称意见提交了包括公司财务及公章管理情况、微信聊天记录、虹润风云公司2019年10月25日股东大会决议、2019年11月2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电子邮件在内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公证书、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提供的2019年12月创业慧康公司公告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3.第三人提供的公司财务及公章管理情况系其单方制作的情况说明,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部分予以采纳;4.第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武汉烽火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虹润风云公司22.50%股权。根据挂牌结果,由创业慧康公司受让武汉烽火公司所持的虹润风云公司上述股权。
2019年10月12日,转让方(甲方)武汉烽火公司与受让方(乙方)创业慧康公司就上述挂牌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一份,该合同文本系北京产权交易所制作的示范文本,其合同使用须知中注明“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另就“转让标的”释义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合同部分条款约定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1.11产权/股权转让完成:是指甲乙双方将产权或股权转让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按照规定办理完毕所需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条,产权转让标的。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22.50%股权(或1,342万股份)。2.2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股份)所认缴的出资1,342万元,已经缴清675万元;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尚未缴纳的出资义务由乙方履行,具体出资时间由乙方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另行商定。第三条,标的企业。3.1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22.50%股权的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3.2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19]第01017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3.3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3.4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拥有上述资产及《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第四条,产权转让方式。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2019年9月4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第五条,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5.1转让价格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795.32万元转让给乙方。第六条,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6.2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视为转让标的交割完成。第十条,未缴纳出资的责任承担。8.1根据前述第2.2条,甲方就其持有的股权(股份)在标的企业所认缴出资1,342万元,尚有667万元未缴足。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载明的最后一期出资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为确保本次产权交易顺利进行,标的企业股东一致同意延后出资。就此,甲方已如实披露。8.2乙方受让甲方所转让股权(股份)的同时,即接受履行甲方剩余667万元的出资义务,具体出资时间由乙方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另行商定。8.3本合同约定之转让价款是在乙方承担缴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的产权转让价款。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非因甲方原因除外),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2.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2.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12.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
2019年10月15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一份,载明转让方武汉烽火公司向受让方创业慧康公司公开转让虹润风云公司1,342万股股份(22.50%股权);成交方式:协议;交易价款支付:一次性付款;转让标的评估结果:675.95万元;转让底价:795.32万元;交易价格:795.32万元。诉讼中,创业慧康公司确认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虹润风云公司通过照片形式发送的该凭证。
另,2019年10月15日,虹润风云公司向创业慧康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一份,载明:股东名称:创业慧康公司;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1,342万元;实缴出资675万元;股权比例:22.50%。说明:1.本股权证明书仅作为该股东持股凭证,不得私自转让或做其他用途;2.本股权说明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方为生效。落款处加盖虹润风云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刘骞印章。诉讼中,创业慧康公司确认曾于2019年10月29日收到该《股权证明书》的电子文本,另于2019年12月9日再次收到签发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的新的《股权证明书》电子文本。
2019年10月25日,虹润风云公司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载明:本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由经适当方式召集、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所作出。全体股东于2019年10月25日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截至至2019年10月23日,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共2,963万元,其中上海虹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实缴出资2,296万元,创业慧康公司未实缴出资667万元。各方确认对前述未实缴部分资本交付工作安排如下:1.2019年11月12日前,股东同步实缴注册资本2,963万元,即上海虹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完成实缴2,296万元,创业慧康公司完成实缴出资667万元;2.同意公司向和诺门诊提供2,600万元股东借款,并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出席会议总股数100%。《股东大会决议》股东盖章页分别由上海虹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创业慧康公司加盖印章并由相应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刘骞、张崧签字。
同日,创业慧康公司盖章出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同意函》一份,载明同意由张崧、郁燕萍至虹润风云公司任职,工作期限三年,拟任职岗位为:张崧,虹润风云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郁燕萍,虹润风云公司监事。上述被提名人员已与创业慧康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薪酬及社保等用工成本均由创业慧康公司承担。
2019年11月25日,虹润风云公司再次形成《股东大会决议》一份,载明全体股东同意豁免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时限、召集程序要求,经由适当方式召集、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作出。全体股东于2019年11月25日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如下:一、免去蓝海、洪霄董事职务,选举张崧、郭庆卫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二、免去王丰监事职务,选举郁燕萍为公司监事会监事;三、通过新的《虹润风云公司章程》。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出席会议总股数100%。《股东大会决议》签章页董事签字处分别由杨杰、刘炜、顾庆卫、刘骞、张崧签字。
该《股东大会决议》所附《虹润风云公司章程》中载明发起人为上海虹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烽火公司。第六章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中第十八条载明: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上海虹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名4名,创业慧康公司提名1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九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载明: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上海虹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创业慧康公司各提名1人,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武汉烽火公司员工王宇甍与虹润风云公司员工茅龙就股权转让事宜通过微信进行沟通。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4日,双方就要求创业慧康公司向北交所支付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尾款等进行沟通,2019年10月14日,王宇甍确认收到尾款。2019年10月21日,王宇甍询问对方是否收到产权交易凭证,茅龙回复已经收到。王宇甍要求:“那请您这边办理好工商变更手续后通知我一下,我好在国资委的系统里变更相关信息”,茅龙回复:“已经跟工商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用办理变更,董监事,章程要变更”。王宇甍问:“他们自动变过来是吗?”对方回复:“工商系统我不清楚是否会自动变过来”。2019年10月30日,王宇甍问对方是否做完了股权变更登记,茅龙回复:“不做,内部出持股证明”。王宇甍表示:“刚了解了一下,需要您这边将章程修改的资料(修正案或者新章程)发给我方,并将章程修正案以及变更后的董监高信息送至原登记工商机关备案,备案完成后,请将工商机关出具的新营业执照电子版发给我方”。对方表示:“我们在走流程”,并将持股证明书的PDF文件发送给王宇甍。2019年12月5日,王宇甍再次询问对方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并表示:“我们查到还是显示集成公司,我们的委派高管还在工商系统里面显示,我们目前做国资委备案,需要您这边到工商备案变更一下啊”,对方回复:“在做”。王宇甍追问需要多少时间,对方表示:“月底左右吧,年底事情太多了,各种总结报告”,王宇甍表示:“麻烦尽快,这周国家审计署进场检查,催得紧”。2020年4月26日,茅龙要求对方发送《产权交易合同》的扫描版,王宇甍提出:“工商变更还是麻烦您这边搞一下,现在我们这边的董事名字还是显示在上面”。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创业慧康公司员工堵佳丽与茅龙之间就股权变更登记等事宜通过微信进行沟通。2019年12月4日,堵佳丽询问工商变更大概什么时候能完成,对方回复保守估计月底。堵佳丽提出月中是否能完成,对方回复:“风云变更董事的股东会决议还要两家股东盖章”,堵佳丽表示:“那你尽快寄给我,尽快交进去把,刚领导来催,说要月中之前交进去”。2019年12月6日,堵佳丽再次要求月中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表示:“持股证明能不能再出具一份,我们目前已经全部实缴”,同时发送一份持股证明的文件。茅龙回复:“可以的,变更董事的流程今天快递给你,之前的更名、董事变更、章程变更已经在走工商流程,先更名后变更备案,目前在等工商的网上审核反馈,更名的材料是网上申报,已经递进去了”。堵佳丽问:“那华润变董事,和我们变董事是一起去备案吗?还是互相不影响的?”对方回复:“可以一起做变更备案,只不过交的公司决策文件是两份不同时间签署的决议”。堵佳丽表示:“那新的持股证明麻烦也尽快盖章,寄给我哦”。2019年12月13日,堵佳丽问:“工商去备案了吗,营业执照是否换证?”,对方回复:“决议需要重新轮签,原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上因为名称及新增华润董事需要调整,争取下一周重新递交”,将修改后的“股东大会决议(董监事变更……)”文件发送给对方并解释:“时间往后延了一个月,主要是华润方提名的董事的提名推荐函日期是11月25日”。堵佳丽问:“是张崧总签?”对方回复予以确认。次日,堵佳丽再次询问工商变更进展,茅龙回复:“华润耀银还在协调郭总签字,还没签好回给我”。2019年12月19日,茅龙在对方询问后表示签字已经完成,交给律师办理了。2019年12月27日,堵佳丽询问工商变更是否完成,对方回复:“还没有,工商要求核验变更董监事的身份证原件,今天律师来园区,我跟她具体商量一下。可能的方式是请董监事们将身份证快递给我,我拿到一张证就去市工商核验盖章,然后再快递寄回给董监事。跟律师沟通过了,可以逐一核验,麻烦你跟郁总沟通一下,尽快给我快递身份证原件”。2019年12月30日,堵佳丽表示:“我们这边领导发话,年前务必完成工商。虽然现在看来似乎不太可能实现。但现在遇到的身份核验问题,烦请想办法尽快推进”。2020年2月25日,堵佳丽询问:“你们复工了吗?麻烦问下工商年前后来是否有办理好?虹润风云公司2019年的报表麻烦能发给我下吗?”对方回复:“我们已经上班,工商变更没有办好,年前时间来不及,需要重新发起”,当日并将虹润风云公司2019年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文件发送给对方。2020年3月至6月,堵佳丽数次询问工商变更的进展。2020年4月13日,茅龙回复:“因为华润还有人事调整,领导建议等调整明确后一并做工商变更”。2020年5月26日,茅龙表示:“昨天园区领导还在一起讨论怎么在目前的情况下明确推进方案,周四我们开基金的股东会,风云变更的事情是上会议题,周四开完会我会给你反馈。碰上华润人员变动,工商又要求登记职工监事”。2020年5月29日,茅龙表示:“基金上会同意按照原定的决议方案推进董监事变更,华润律师建议跟市工商局再沟通一下,对于职工监事的选举是否可以采用其他选举的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在形式上有合规瑕疵……”。
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武汉烽火公司监事王丰与虹润风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骞通过微信沟通股权变更登记事宜。王丰向对方发送一份《通知函》PDF文件,并提出:“这两天巡视组在烽火集成检查工作,查到去年烽火集成退出后,虹润风云公司的股东和高管人员尚未办理工商变更,要求我们给公司发个正式的函催促一下。这两天虹润风云公司会收到一份烽火集成发出的正式公函,先跟您汇报知会一声。工商变更的时间拖得比较长了,也麻烦您过问下,尽早办了算了,需要的材料我安排他们尽快发过来”。2021年4月9日,王丰再次询问对方:“现在工商能做变更吗?是不是因为对方不配合工商变更做不了?我在想如果能做就早点变更算了,不然担心对方老拿这个事情说事,我们这边每次检查也会被问到”。刘骞回复:“对方不配合”。
2020年10月20日,武汉烽火公司向虹润风云公司通过顺丰速递发送《关于要求虹润风云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函》,载明:2019年9月4日,我公司在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我公司持有的贵公司全部股权,挂牌结果为股权受让方为创业慧康公司。2019年9月20日,贵公司另一股东上海虹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我公司出具《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函》。2019年10月12日,我公司与受让方创业慧康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2019年10月15日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我公司在获得产权交易凭证后,数次与贵公司进行沟通,敦促贵公司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相关登记工作,完成转让标的的交割。但截至目前,贵公司仍未办理相关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股权交易完成后,我公司原指派人员蓝海、王丰不宜再担任贵公司董事及监事职务,贵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公司董事、监事改选工作,并及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特正式致函贵公司,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相关登记工作,完成董事及监事的改选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3月30日,创业慧康公司向武汉烽火公司出具《通知函》一份,于2021年4月2日送达,函件载明:根据贵司与我司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标的企业为虹润风云公司的《产权交易合同》,由贵司将所持有的标的企业22.50%股权(1,342万股份)转让给我司。按照合同第6.2条约定,贵司应促使标的企业在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视为转让标的交割完成。合同签订后,我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贵司支付股权转让款795.32万元。北交所也已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但截止本函出具之日,贵司尚未促使标的企业办理完毕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合同约定转让标的至今尚未交割完成,给我司造成了诸多影响。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第11.3条、第12.2条规定,我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现我司依法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司退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95.32万元。我司保留依法追究贵司违约责任并诉诸法律的权利。
收到上述《通知函》后,武汉烽火公司向创业慧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航及堵佳丽各寄送了一份《异议函》,同时发送相应电子邮件,表示其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疫情复工期间多次敦促虹润风云公司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已致函,履行了合同义务,非因其原因造成工商变更登记未完成,对方无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刘骞与创业慧康公司财务人员孙辰通过微信沟通相关事宜。2021年6月23日,刘骞提出:“章和账套可以交给园区公司了,做个交接单把,我们派人来拿”,对方表示得下周。刘骞询问:“后续投后的事情谁来对接呢?具体我要问问园区公司”,孙辰表示:“后续的事情您可以找张崧总,他协调总部人员对接”。刘骞问:“现在创业那有什么章?公章财务章都在创业吧?”对方表示“虹润风云的公章、发票章、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财务章不在创业,在园区和您的法人章在一块保管呢,我之前问过”。刘骞问:“工商变更的事还没人做吗”,对方表示没有。刘骞表示:“公章在你们那啊,我们要怎么办”,对方表示之后可以交给园区保管。刘骞回复:“只能移交后再说了”,孙辰回复:“以前章在创业也是可以走借印流程”。2021年6月29日孙辰表示:“虹润风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年度工商公司需要30号之前完成,麻烦您尽快安排对接人员处理。”刘骞问:“还有后面工商登记的事情创业这边有人管吗”,对方回复:“这边消息是所有工作移交园区,我理解不会有人再管,您可以再和张崧总确认一下”。2021年6月30日,孙辰表示已经将虹润风云公司2020年度报告完成了公示。同日,孙辰提出:“我查看了一下,我们之前创业接受虹润风云财务工作的时候其实也没有股东决议的,只是延用以前烽火的惯例,小股东管理财务方面事宜,总部意思是否可以直接写一份交接单,然后相关人员签字交接好”。2021年7月14日,孙辰问:“接下来6月份虹润风云的财务报表我们问哪位同事要?您这边是否已安排本月做账的人员”,刘骞表示:“园区需要创业出个说明,他们可以马上接”。2021年7月28日,孙辰表示:“我这边得到总部的指示是:因为之前公章等材料和财务交接给创业的时候没有走流程,所以现在也无法出具书面交接材料。麻烦虹润委派新的财务和我们尽快交接相关事务”。
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刘骞与创业慧康公司员工刘沅通过微信沟通相关事宜。2021年8月2日,刘骞问:“园区51%的转让事项已经上报闵行国资委了,创业下一步怎么推进确定了吗?”对方回复:“以目前估值退出意义不大,后续推进工商变更”。2021年8月3日,刘骞问:“工商变更的事我找谁来对接”,对方询问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刘骞对此进行了说明:“工商格式的申请表,股东会决议什么的,去工商局办理就好了,需要董监事的身份证原件”,刘沅回复:“那需要张崧总那边配合”。刘骞询问:“董事还是张总担任是吧”,对方回复:“我确认下,是计划中至投资进来之前变更么,还是一起变”。刘骞回复:“之前要变,不然就乱了,烽火没办法配合后面的股权变更”。刘沅问:“虹润风云的章什么的还回去了么”,对方回复:“看创业吧,都可以的,管理上,放在园区会方便点”。2021年8月13日,刘骞问:“工商登记的资料准备的差不多了,之前创业委派了1个董事是张崧和1个监事是郁燕萍,看看是否需要变更成其他人”,对方回复:“暂时不做变更”,并明确是人员不变更而不是工商不变更。刘骞表示:“你跟张崧总打个招呼把,好找他们的人对接,财务工作和证章照也一并拿回来”。刘沅问:“具体什么事务需要张崧总这边配合”,刘骞表示是工商申请表格需要签字盖章。刘沅回复:“你直接按流程办就好了,遇到具体问题我们再协调”。2021年8月26日,刘骞告知对方:“烽火的起诉书我们也收到了,他们不知道我们再做工商变更,沟通过了,他们后面会撤诉”。刘沅问:“工商变更现在什么进度?评估现在在做了么”,刘骞回复:“园区没有人收,让和诺的人这周他们刚去了工商局,要补很多材料,我这边在组织”。次日,刘骞将“虹润风云股东会决议(变更董监事、章程决议)”“风云新章程”word文档及“变更董监事、章程决议”PDF文件发送给对方,并表示:“之前的股东会决议因为只有董事签字,工商不接受,需要重新盖章,这是之前的决议”。刘沅问:“1.本次需要重新签署的变更日期是?2.风云新章程中股东还是武汉烽火么?问题1和2分别指上述两份word文档”。刘骞回复:“这个章程有点怪,因为是股份公司,讲的是发起人,后面董监事都是创业慧康。签署原日期是2019年11月25日,都跟着股东会决议日期调成今天吧,工商质疑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期问题”,并将“虹润风云股东大会决议2019.10.25(出资).pdf”文件发送给对方。刘沅回复:“问了下,章程可以写发起人,也可以加新股东的,把现有股东结构也加进去吧”。刘骞表示:“可以的,那请你们法务按照上市公司的改一下吧”,对方表示:“虹润的章程我们代笔不是很合适”。刘骞问:“你们的要求就是把现有股东结构表达出来吧”,得到对方肯定回答后又表示:“好的,改好发给你”。当日,刘骞将“风云新章程20210827.docx”文件发送给对方,表示:“有改动的,基金要重新走流程,创业也同步过一下吧,看看还有啥问题,工商局那头可能也有新要求,先过这稿吧”,对方表示需要内部汇报。2021年8月30日,刘沅询问武汉烽火公司对于诉讼的态度,刘骞表示:“没大事,办完就行了,他们法务在弄,都是面上的,办完他们会撤诉的。有问题随时沟通,我们也先按照这版走流程,问过工商了,这个版本应该不用盖章,董事签字就好了”,刘沅问:“那就是张崧总那边签字就好了吧”,刘骞回复:“是的,内部审批好,请他签字就行了”,并向对方发送了“虹润风云股东会决议(变更董监事、章程决议)”的word文档,表示:“根据工商局窗口要求,股东会决议需要改成这样,内容不变,董事签字即可”,刘沅确认收到,并表示:“我们在走内部流程”。刘骞回复:“好的,内部程序走完告诉我一下,我找张崧总签字,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需要董监事的身份证原件”。2021年9月1日,刘骞问对方是否走完了内部流程,能否找张崧签字。对方表示还在走流程。2021年9月6日,刘沅表示法务部早上收到了通知,会讨论一下。刘骞表示:“好的,做完变更也就没啥了,起诉的事实都不存在了,尽快吧”。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虹润风云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8日,发起人为:上海虹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77.4945%,认缴出资4,621万元;武汉烽火公司,持股比例22.5055%,认缴出资1,342万元。主要人员为:刘骞,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顾春华,总经理;董事:刘炜、洪霄、杨杰、蓝海;监事:王丰、禹思清。虹润风云公司2019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记载的股东(发起人)及出资信息显示:创业慧康公司,认缴出资795.32万元,认缴时间2019年10月12日,实缴出资795.32万元,实缴时间2019年10月12日;上海虹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4,621万元,认缴时间2019年7月31日,实缴出资2,325万元,实缴时间2017年9月19日。
武汉烽火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蓝海为其董事长,2019年12月4日,法定代表人由蓝海变更为余子仪。
另,至2021年7月,孙辰向虹润风云公司的茅龙、刘骞、徐耀银、俎建安等发送虹润风云公司月度财务报表。
2020年5月31日,徐耀银向顾春华、郭庆卫、杨杰、刘骞、张崧等人发送《虹润风云与和诺医疗股东借款免息事项董事会决议通讯表决通知》,向各董事告知就拟将虹润风云公司与上海新虹桥和诺门诊部之间股东借款4,425万元利息调整为0元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提请各董事表决。并强调因免息调整行政申请时间较近,提请各董事决策并先邮件回复意见,书面决议签署后补。当日,张崧回复表示确认。2020年12月2日,上海新虹桥和诺门诊部何斌向刘骞、杨杰、刘炜、张崧等发送“和诺门诊部贯彻执行岗位薪资体系方案和月度绩效薪资方案”,提出:“尊敬的各位董事会领导,遵照董事会领导们的意见,和诺门诊部经营管理班子对11月9日制定的《月度绩效薪资方案》进行了修改细化,兹向各位董事会领导呈报”。次日,张崧回复表示确认。上述邮件中张崧邮件底部落款身份为创业慧康公司高级副总裁。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第三人22.50%股权,根据挂牌结果,由被告以795.32万元受让该股权,北京产权交易所并出具了相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确认该股权转让行为。2019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21年3月30日,被告出具《解除函》,以原告违反合同第6.2条约定,未促使标的企业即第三人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致转让标的未完成交割为由,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795.32万元。原告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解除行为无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第6.2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视为转让标的交割完成”。本院注意到,《产权交易合同》的文本基础确如原告所称,系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该合同文本在设置上兼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转让标的。就本案而言,标的企业即第三人系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进行变更登记,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并未规定相应的登记要求,只是对董监事、章程的变更要求进行备案。诉讼中,各方均确认包括股权变更登记及董监事、章程变更备案至今未完成,但即便将6.2条中的股权变更登记范围扩大解释至董监事、章程变更备案,基于以下几点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据之解除合同缺乏依据。首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属于目标企业即第三人的义务,并非股东义务。至本案诉讼发生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还在就股权变更登记事项进行沟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完成。而按照该条款约定原告仅具有配合义务,且原告确实自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即积极催促第三人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并不存在符合法定解除的根本性违约之情形。其次,《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先后两次取得了第三人签发的《股权证明书》,在对外公示的第三人2019年、2020年度报告中也已作为股东之一登记于第三人股东名册,即其已经从形式上取得了第三人股东资格。至于被告辩称中提到的年度报告中公示的被告认缴出资与实际出资额不一致问题,属于第三人的勘误,不影响第三人对其股东身份的认可,《股权证明书》中也已明确记载了被告的实际持股情况。再次,从实质上看,股权转让后被告接管了第三人公章、证照等重要资料,负责第三人的财务工作,并向第三人委派了董事、监事,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参与了第三人重要经营决策的表决。即被告已实际行使了作为第三人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其实质上已经取得了《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综上,被告已经取得了第三人股东资格,也实际行使了相关股东权利,参与了第三人的经营管理工作,应当认为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是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被告股东资格的取得及股东权利的行使,被告解除合同缺乏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021年3月30日《解除函》解除原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之行为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逸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