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奥讯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1907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3单元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96622N。
法定代表人:黄树宇。
原告**诉被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小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覃俊清
书 记 员 李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