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渝0107行初字第56号
原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3单元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96622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064-4。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佘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