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与何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2061号
原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3单元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9662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放,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奥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