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A座31楼。
法定代表人:卢向豹,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2执13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 俊 伟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阿拉 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