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20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卢向豹,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旺宁房地产开发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19号新疆鞋城喀什噶尔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文,新疆旺宁房地产开发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旺宁房地产开发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2执20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帅
审判员 娄俊伟
审判员 冷长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菲罗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