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90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卢向鲍,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庞清波,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9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 买 提 艾 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审判员 麦祖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古丽阿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