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9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卢向鲍,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706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85063.0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85063.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22日、2022年4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因涉及案件较多,已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院首轮冻结,该案已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XXXX室、XXXXX室、XXXXX室、XXXXX室、XXXXX室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均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且上述房产已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该案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4.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委托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5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 买 提 艾 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审判员       麦祖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古丽阿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