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8377号
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大厦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69536872。
法人代表:卢向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8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俊伟
审判员      高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菲罗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