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3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大厦A座31层。
法定代表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5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新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2执34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盖 明 霞
审判员 **热木江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