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3492号
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镇西工业区屯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樊永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岚、朱榕,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878号1#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丽。
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方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