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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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2214号
原告:永康市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松石西路1360号。
法定代表人:徐旭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刘娜,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878号1#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丽。
本院审理原告永康市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合同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康市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08元,由原告永康市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华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骆影昕